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
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权人需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或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宽展期内提出,商标局另加收续
展注册迟延费)。如果期满未提出申请,该注册商标将被依法注销,并将可能导致商标权人因此失去原本已培育和占领的市场。
二、提供书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书式下载);
2、《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书式下载);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