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
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
异议。
二、提供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1份(书式下载);
2、《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书式下载);
3、异议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份;
4、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3份;
5、异议详细理由3份(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