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雪芹家酒”著作权案一审宣判周汝昌胜诉

    

    (2006/8/3 《中国工商报》)著名红学家周汝昌诉河北唐山曹雪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雪芹酒业公司)、北京来今雨轩饭店侵犯著作权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雪芹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北京来今雨轩饭店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1994年6月,周汝昌参加河北省曹雪芹研究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期间,应邀题写了“曹雪芹家酒”等书法作品。之后,曹雪芹酒业公司将周汝昌题写的“曹雪芹家酒”书法字体用在该公司楼门牌正面,并将该书法字体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在其生产的“曹雪芹家酒”及“曹雪芹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并对个别笔划进行了修改;北京来今雨轩饭店销售了上述产品。
    周汝昌遂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曹雪芹酒业公司、北京来今雨轩饭店诉至二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曹雪芹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北京来今雨轩饭店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确认,周汝昌是曹雪芹酒业公司楼门牌上载有的书法作品“曹雪芹家酒”的著作权人;曹雪芹酒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周汝昌的书法作品,并对其进行修改,侵犯了周汝昌对书法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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